依据有关法令和法规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查验检疫组织施行查验检疫的进出境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查验检疫法检目录)进行了相应调整,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钨废碎料、镁废碎料、钛废碎料、纺{TodayHot}织资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产品(合计5个8位HS编码,附件1)新增归入查验检疫法检目录,施行进境查验检疫。
二、将计价秤、IP电话信号转化设备、集线器、起重机、钻探车、放射线查看车、环境监督测定车、医疗车、电源车、机动车辆底盘、挂车及半挂车等产品(合计24个8位HS编码,附件2)新增归入查验检疫法检目录,施行进境产品验证处理。
三、列入查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产品,必须经出入境查验检疫组织施行查验检疫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查验检疫组织签发的《入境货品通关单》和《出境货品通关单》处理进出口放行手续。
四、依据有关法令和法规及本公告规则,结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05年税则税目调整状况,质检总局将另行调整、印发2005年查验检疫法检目录。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03年125号公告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