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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高端玻璃产业石英砂矿产资源配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树脂涂层支撑剂    发布时间:2024-08-23 1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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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高端玻璃产业高质量发展,科学合理配置石英砂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北海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和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认真贯彻落实习视察广西及北海重要讲话精神,充分的发挥北海向海经济优势,依法依规做好采矿权出让工作,统筹利用好我市优质石英砂矿产资源,推动高端玻璃产业高质量发展。

  推动落户我市的高端玻璃企业满产达产,以优质石英砂矿产资源吸引更多产业链项目。2022年底前,完成4宗石英砂采矿权出让工作;2023年,完成不少于4宗石英砂采矿权出让工作,完成不少于8个石英砂规划区地质勘查等前期工作;到2026年,逐步形成矿产资源配置科学,管理规范,产业集聚的千亿级高端玻璃产业新高地。

  坚持以资源换产业原则,鼓励企业在北海市对石英砂矿做深加工,用于保障北海市高端玻璃产业项目对石英砂矿产资源的需要,优先支持产业链较完善的深加工有突出贡献的公司,配置生产所需石英砂矿,实现产业集聚发展,构建特色产业体系。

  以企业落地投产时序,根据公司需求和实际投产情况,依法依规提供其在本地生产所需不少于5年的石英砂矿产资源,分期分批配置,既掌握配置主动权,又保障企业未来的发展需要,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坚持资源优质优用和综合利用,在技术和经济可行的前提下,坚持资源利用最大化,合理确定矿区范围和开采深度;鼓励并督促企业采用最新的技术、最好的装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签订投产时序承诺书,明确生产规模、投产时间、矿产品流向(根据《北海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做深加工)以及成立矿业(开采)公司和加工(制砂)公司等事项。

  由县(区)、园区核查,已获采矿权企业,其采矿权范围内石英砂资源量不足5年生产需求的,按不少于5年生产需求分期分批配足石英砂资源;已配足5年及以上生产需求石英砂资源的企业,在后续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所剩石英砂资源量不足1.5年生产需求时,可申请配矿。

  鼓励企业在矿区所在地成立独立法人的矿业(开采)公司,参与石英砂采矿权出让。

  采矿权出让收益根据专业评估、集体讨论、政府决策原则确定,不能低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确定的市场基准价,最终矿业权出让价按出让成交结果确定。

  县(区)、园区核实企业完成主厂房封顶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在企业投产前依法以招标方式(把深加工作为出让条件)完成采矿权出让。对已有石英砂资源能满足一段时间生产所需的企业,不支持其参与竞买。

  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市自然资源局在门户网站上发布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公告,已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采购备案的15家评估机构可参与报名,从已报名的评估机构中通过抽签方式选定3家评估机构参与评估。

  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评估机构可在基准价因素调整法、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折现现金流量法、收入权益法中,根据矿种、勘查程度及开发年限等真实的情况选取。

  成立北海市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审核领导小组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价格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并进行公示后,随出让方案报市土地(海洋)审批委员会审定。

  企业取得采矿权后,县区政府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做好石英砂矿全流程服务工作,协助企业征租地,做好临时用地、用林、环评、水土保持和安全生产等审批服务,做好矿山周边群众工作,营造矿地和谐氛围,为矿山顺利开工、建设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实施石英砂矿全流程闭环监督管理,加强属地管理责任,在县区设立砂资源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加强石英砂开发利用审批、违法犯罪整治(利剑护砂行动)、流通环节整治、开发利用管控。县区政府通过与企业签订监管协议方式,规范开采、运输、销售、加工、使用石英砂等各环节秩序,促进我市矿业和谐有序可持续发展。

  县(区)加强对辖区石英砂矿山管控,定期组织巡查,在矿山安装地磅、摄像头等设备,核算企业矿石开采量。企业须按照开采时序和总量,在加工销售流向等方面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监管,严格按要求办理矿区临时用地手续,创建绿色矿山。

  竞得采矿权的企业须按投资承诺书成立独立法人的石英砂加工(制砂)公司或供应链公司,开展石英砂制砂和销售等工作,其与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企业开采和加工获得的超白砂和普通石英砂须按投资承诺书执行。县(区)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核查并监督管理石英砂的运输、销售、利用、存储和堆放等环节。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定期内核查玻璃企业产能建设情况,动态核算石英砂需求情况。严格查处偷税漏税行为。

  企业须严格按要求切实履行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义务,坚持“边开采、边修复”原则,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对未按规定履行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矿山企业,除根据《采矿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外,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企业需要严格执行其承诺书和采矿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企业承诺的产能没有按时兑现,不再配置新的采矿权。且对已配置的石英砂采矿权,按照已有产能对石英砂的需要,实行限量开采,待承诺产能兑现后,再解除采量限制。对严重违反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将依合同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并收回采矿权。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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