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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

来源:树脂涂层支撑剂    发布时间:2024-04-27 08: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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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31日国家林业局第二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营利性治沙管理活动,保障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以下简称防沙治沙法)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营利性治沙活动是指不具有沙化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以获取一定经济收益为目的,采取各种措施对沙化土地进行治理的治沙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任部门负责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受理申请和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营利性治理国家所有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法律授权管理该沙化土地的主管部门或者该沙化土地的使用权人签定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从事营利性治理集体所有、尚未承包到户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从事营利性治理集体所有、但已承包到户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该土地的承包人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营利性治沙涉及的沙化土地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受理申请;跨县(市)、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的,由其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第六条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向林业行政主任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填写治理申请表。其中有关治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治理公司名称或者个人姓名、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拟治理沙化土地的四至界限、面积、治理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别的需要载明的事项应当包括:被治理的沙化土地的现状,治理后该土地的利用方向,治理项目的投资概算及资产金额来源等。

  第八条林业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在收到治理申请和有关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来初步审查;治理申请和有关文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林业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或者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第九条林业行政主任部门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治理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并能够准确的通过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工作人员对提出营利性治沙活动申请涉及的沙化土地以及提交的有关文件内容做实地核实和调查。

  第十条林业行政主任部门在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防沙治沙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公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林业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不予公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需要变更原治理方案的,应当向原公示的林业行政主任部门提出变更治理方案的书面申请。

  变更的治理方案中规定的治理技术指标应当优于原治理方案规定的治理技术指标。

  第十五条林业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在接到变更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变更或者不同意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提出变更的申请人。

  未经原批准的林业行政主任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公示的治理方案。

  第十六条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能要求林业行政主任部门给予指导。林业行政主任部门应该依据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的要求,在下列方面给予指导:

  第十七条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在完成治理方案规定的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原公示的林业行政主任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营利性治沙验收申请表。

  第十八条林业行政主任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治理方案确定的各项技术指标组织检查验收。

  对验收合格的,林业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对验收不合格的,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继续治理。

  对验收合格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治理合格证明文件,依法申请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

  第十九条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防沙治沙法的规定,享受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

  第二十条林业行政主任部门依照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中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经林业行政主任部门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依照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任部门负责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受理申请和检查验收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治理申请表和营利性治沙验收表的格式由国家林业局规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任部门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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