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的净利润421,688,117.93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347,818,126.59元,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34,781,812.66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余额401,264,616.40元,减去实施上年度分红应付普通股股利390,215,089.17元,年末母公司合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324,085,841.16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十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拟以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445,241,07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0元(含税),分配金额为317,953,035.62元,结余6,132,805.54元结转下期。2020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体业务为:商业地产的出租、自营联营及托管业务;水泥及其制品的生产、销售等。
公司的商业地产主要以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为主体,商业地产核心项目为宁波天一广场,其经营模式有出租、自营、联营,可出租面积15.55万平方米(不包括自营和联营面积),托管的两个项目为和义大道和月湖盛园,经营面积分别为3.73万平方米和3.77万平方米。
三个商业地产项目在宁波是商贸核心区,具备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公司着力商业与地产的价值融合与提升,创新商业运营模式,在区域拓展中打造高品质商业项目,抢占区域市场制高点,提升综合效益和衍生收益,奠定区域商业龙头地位。
目前,受宏观经济调整影响,国内消费需求下降,加上电商冲击、区域内各商家日益激烈的无序竞争,可能会影响到经营目标的实现;随着城市周边区域的快速扩张及“次中心”、“多极化”商业综合体规模的逐步显现,必然对城市核心商业广场的商户、客流产生一定分流作用,如何确保和稳固天一广场核心商贸区的聚客力、竞争力,怎么样应对新兴区域商业中心的竞争,将是公司需要长期面对和解决的难题。
公司的水泥制造业务主要以宁波科环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蒙自瀛洲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新平瀛洲水泥有限公司为主体,年生产水泥能力490万吨。公司依据市场竞争环境和区域发展空间,强化内部管理,探索产业延伸,寻求战略合作,调整区域布局,实现可持续发展。当前,水泥行业产能过剩、外地企业冲击,市场之间的竞争加剧;其次节能减排、环境治理和税收等政策要求提高对公司效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执行浙江省“大气十条”的要求,科环公司需要实施关停搬迁问题整改,在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协调下,2019年7月底,发改委通知明确的整改方案为:科环公司(余姚厂区)2020年底原厂区关停、水泥粉磨系统搬迁。关停搬迁事项会对本公司2021年及之后的效益产生不利影响。(详见上交所网站本公司临2019-34号公告)。
2020年,科环公司水泥回转窑已于12月28日关停;科环公司水泥粉磨站迁建项目12月29日开工;科环公司拟与上峰水泥合建的“浙江上峰科环建材有限公司4500吨/日水泥熟料生产线异地迁建产能置换方案”,已完成浙江省经信厅关于产能指标合作的审批,现项目进入总图设计、建设用地规划、落实矿山资源等阶段。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简称“新收入准则”)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前期对零售企业联营模式使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存在一定争议,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11月13日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对零售百货业联营模式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做了明确规定。据此,因公司部分营业收入涉及零售百货业联营模式,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对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以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合并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及“经营成本”项目进行更正。
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六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将上述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公司按照新收入准则重新评估了主要收入的确认、计量、核算和列报等方面,本次会计差错更正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等财务指标,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公司临2021-003号公告《宁波富达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2020年度公司共完成营业收入23.40亿元,同比下降25.58%【因零售百货业联营模式的营业收入由总额法改为净额法核算,减少营业收入2.89亿元;因疫情减免租金(联营收益)0.59亿元;2019年处置投资性房地产(阳明西路房产)取得营业收入0.96亿元;剔除上述因素后实际下降11.81%);总利润7.01亿元,同比下降16.5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22亿元,同比下降13.45%(去年同期出售阳明西路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设物,实现总利润7,634.99万元,确认2018年重大资产出售应收转让款项的利息收益3,544.40万元,剔除以上因素后总利润和归母净利润实际分别增加3.52%和22.7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98亿元,同比增加2.51%(由于归还大额银行借贷和公司债,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利息支出5,928.19万元)。实现每股盈利0.2918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4.5181%。期末股东权益合计34.79亿元,注册资本14.45亿元。
报告期末公司资产总额41.57亿元,其中货币资金15.42亿元、投资性房地产11.63亿元;负债总金额6.78亿元,其中银行借款0.60亿元;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29.53亿元,资产负债率16.30%,分别比年初增加1.08%和减少12.59个百分点。
(1)商业地产:2020年度完成营业收入4.70亿元(占公司年营业收入的20.07%,其中租金收入2.91亿元,商品出售的收益0.75亿元,托管收入0.25亿元),实现总利润2.41亿元(占公司总利润的34.42%),净利润1.77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贡献率为41.87 %),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44.12%、18.91%和19.81%。(因零售百货业联营模式的营业收入由总额法改为净额法核算,减少营业收入2.89亿元;因疫情减免租金(联营收益)0.59亿元;剔除上述两项因素后实际下降2.67%)
天一广场可供出租面积15.55万平方米(不包括自营和联营面积),出租率97.15%。
(2)水泥建材:2020年年度累计销售各类水泥502.22万吨,完成销售18.71亿元(占公司年营业收入的79.93%),实现总利润3.67亿元(占公司总利润的52.37%),净利润2.93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贡献率为36.17%),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10.47%、15.05%、21.79%和21.52%。
2020年,新《证券法》的实施是长期资金市场的大事,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特别是规范运作和信息公开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规范运作,严格执行信息公开披露相关规定,建立完整内控制度。公司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在日常经营中,保持“四个敬畏”、坚守“四条底线”、勇于担当、勤勉尽责、科学决策。
公司重视董事会成员的专业特长与互补性,在董事会换届过程中对独立董事的选择上,坚持选择社会口碑好、专业能力强的专家。
公司重视和不断规范信息公开披露工作,按要求完善《信息公开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明确要求并多次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学习信披相关的政策法规,涉及披露的事项,有明确和严格的流转程序。《证券法》修订后,公司已多批次组织控制股权的人董监高、公司董事会、经营层、公司关键岗位、公司职能部门的学习,并在公司的官方网站、宣传窗、专栏积极宣传。保持“四个敬畏”、坚守“四条底线”、勇于担当、勤勉尽责的理念深入人心。
公司积极保持与投资者、金融中介、财经媒体的沟通,认真做好投资者日常接待,慢慢地增加信息公开披露工作,努力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公平。进一步提升信息公开披露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主动接受社会和广大投资者的监督。
公司格外的重视对投入资产的人的回报,报告期内,实施完成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红0.27元,现金分红3.90亿元,股息率达6.14%。
公司重视舆情管理,落实专人监控相关舆情,重视公司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走势,规范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专线接听投资者来电,耐心、及时解答投资者询问。
结合疫情发展状况紧密推进复工营业,广场公司通过优化业态品牌配比、提升商圈功能品质、多渠道创新营销、多途径深化服务、建立“天一智慧商圈管理平台”等系列举措,努力打造“大天一”核心商圈,各项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全力以赴做好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六连冠”创建工作,天一广场摘牌首批“席地而坐”示范区域,为当好浙江建设“重要窗口”模范生增光添彩。
三家水泥生产企业疫情期间提前安排回转窑和粉磨设备大修,做好重点客户一对一调查摸底,复工后持续抓好精细管理、环境管理、内控管理和长效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平稳有序。科环公司面对疫情与回转窑年底关停双重压力,负重奋进,仍取得了较好业绩。蒙自公司面对疫情影响及各水泥企业降价销售激烈竞争,及时作出调整生产销售策略,着重依托高强度熟料优势主打重点工程,通过大量高等级水泥销售有力消化熟料库存。新平公司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和同行恶性无序竞争,外拓市场内挖潜力,回转窑技改后原料质量控制、水泥质量工艺控制、回转窑窑操作得到优化和提升,做到了稳质增产。
充实产业拓展人员并形成工作机制,研究并购战略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方向,积极寻找合适并购标的。围绕宁波市“246”、“225”、“3433”、“4566”产业结构发展趋势,重点研究和寻找适合公司发展新的产业;成立水泥产业拓展工作专班,相继考察了多个水泥项目。
公司十届董事会全体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科学决策、依法运作,恪尽职守、勤勉履职。2020年共组织召开1次股东大会,通过13项决议;组织召开6次董事会,通过32项决议;组织召开4次监事会,通过14项决议。全体董事在年度内未发生一起违纪违规及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公司监事会全体监事列席董事会,对监管部门规定事项实施监督,并出具相关专项意见。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按时召开会议,对各自分管事项展开工作,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财政部于 2017 年 7 月修订发布了财会〔2017〕22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和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8 年 1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本公司作为境内上市企业,于 2020年 1 月 1 日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衔接规定,公司将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至 2020 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因执行新收入准则,公司将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相关的预收款项52,486,506.06 元调整至合同负债。
涉及零售百货业联营模式的营业收入,根据中国证监会2020年11月13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规定按净额法核算,新收入准则的执行对公司当期营业收入及经营成本影响较大,但不会对当期和本次变更前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金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实质性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简称“新收入准则”)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前期对零售企业联营模式使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存在一定争议,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11月13日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对零售百货业联营模式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做了明确规定。据此,因公司部分营业收入涉及零售百货业联营模式,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对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以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合并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及“经营成本”项目进行更正。
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六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将上述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对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以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合并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及“经营成本”项目进行更正。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等财务指标,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公司临2021-003号公告《宁波富达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6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本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其变动情况详见本附注“八、合并范围的变更” 和 “九、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证券代码:600724 证券简称:宁波富达 公告编号:临2021-008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3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1年3月1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5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会议及其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宋飒英女士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并确认2020年年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内容:本公司的子公司与通商集团及其子公司之间的日常交易。
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不包括:1、已单独审议并托管的宁波城投的二个商业地产项目;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的规定,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与董事会单独确认的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事项:宁波科环以公开招标方式向关联方出售的水泥;甬舜建材以公开招标方式与关联方签署的施工合同;按国家认定或政府定价,广场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水、电、气等物资。预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3,669.00万元,占2020年末公司净资产347,909.26万元的1.05%。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关联监事宋飒英、蔡晨斌回避表决)。本议案需报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上证所网站()《宁波富达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临2021-020)》。
2020年度,公司董事会和经营层能够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依法决策、规范运作,不断推进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体系的健全。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无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亦无内幕交易、非公平关联交易情况发生。
2020年度,监事会依法履行检查经营管理和财务情况的职责,认为公司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应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的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对涉及事项作出的评价:客观、公允。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公开挂牌方式出售子公司科环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宁波甬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21%的股权,标的资产以1041.1212万元转让底价成交。上述出售资产的决策程序规范、交易价格公允、信息披露完整。报告期内,公司无收购事项。
公司监事会认为:2020年度,公司与控制股权的人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实施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已审阅《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监事会认为:该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企业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证券代码:600724 证券简称:宁波富达 公告编号:临2021-01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为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正常经营行为,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定价公允,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对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独立性等不会产生影响。
2021年3月25日,公司十届七次董事会审议了《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钟建波先生、朱伟先生、马林霞女士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预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3,669.00万元,占2020年末公司净资产347,909.26万元的1.05%。
上述议案事前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认可。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遵循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钟建波先生、朱伟先生、马林霞女士回避表决,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规范,同意该议案。
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不包括:1、已单独审议并托管的宁波城投的二个商业地产项目;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的规定,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与董事会单独确认的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事项:宁波科环以公开招标方式向关联方出售的水泥;甬舜建材以公开招标方式与关联方签署的施工合同;按国家认定或政府定价,广场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水、电、气等物资。预计2021年公司其他日常关联交易如下:
注1、注2:为与和义大道、月湖盛园托管相关联的业务,基本为代收代付性质,现因会计事务所审计建议列入关联交易。
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广场公司),属商业经营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8,法定代表人:马林霞,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持有广场公司100%的股份。
宁波科环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环公司),属水泥建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2,5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6,法定代表人:俞枢根,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持有科环公司52%的股份。
宁波甬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甬舜公司),属水泥建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GRGRN6X,法定代表人:俞枢根,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科环公司持有甬舜公司79%的股份。
(二)本公司的子公司与通商集团及其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关联关系。
上述关联人均为国有控股企业,前期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均正常履约,其经营和财务情况正常,具有较强履约能力,预计年度内不存在因支付款项或违约等对公司可能形成的损失风险。
本次预计的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结算方式合理,决策程度规范,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无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利润不存在严重依赖关联交易的情形。
股票代码:600724 股票简称:宁波富达 公告编号:临2021-01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3月25日收到企业独立董事何自力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何自力先生因个人原因请求辞去企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相关职务,其辞去上述职务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2016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何自力先生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何自力先生的辞职报告自补选独立董事完成之日起生效,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工作的正常运行。在补选独立董事完成之前,何自力先生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公司董事会对何自力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拟补选崔平女士为公司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将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尚需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证券代码:600724 证券简称:宁波富达 公告编号:临2021-0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度,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参)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94亿元,其中: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84亿元,单个担保对象的担保总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2亿元,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
2021年度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科环公司计划为其控股子公司宁波甬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舜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
2021年度控股子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科环公司计划为其参股子公司浙江上峰科环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峰科环”)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10亿元。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有。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对外担保累计数量: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情况:公司为宁波科环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担保0.3亿元。
●2021年对外担保计划已经公司十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为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精神,在确保运作规范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拟就2021年度对外担保作如下计划安排:
2021年度,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参)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94亿元,其中:
(一)2021年度,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84亿元,单个担保对象的担保总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2亿元,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具体担保对象为:1、宁波科环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环公司”),2、新平瀛洲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平公司”)。
(三)2021年度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科环公司计划为其控股子公司宁波甬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舜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
(四)2021年度控股子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科环公司计划为其参股子公司浙江上峰科环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峰科环”)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10亿元。根据科环公司与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简称“上峰建材”)于2020年12月18日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拟以各自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产能和现金等共同合作成立合资公司----“浙江上峰科环建材有限公司”(简称“上峰科环”)在浙江省诸暨市次坞镇合作建设一条45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建设所需资金,除注册资本全额实缴到位外,各方股东约定水泥熟料生产线)各股东方按股权比例直接提供资金;2)在上峰建材资金充实的情况下,由上峰建材提供股东借款,其余各方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向上峰建材提供质押反担保;3)上峰科环对外融资,由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相应担保,如任一方或多方无法提供担保的,则其余各方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向担保方提供质押反担保。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公司临2020-039号《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科环公司与上峰建材共同投资新设公司合作迁建45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的公告》。
(七)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根据投资协议约定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相应担保的除外。
上述担保额度自报经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有效期到2021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新的担保计划止。上述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在该额度内根据各子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执行,并代表董事会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宁波科环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25亿元,公司持有其52%的股份,注册地址余姚市城区富巷北路558号(原城区胜归山),法定代表人:俞枢根,经营范围为:新型建材的研究、开发及技术咨询服务;水泥、水泥制品、砼结构构件、轻质建筑材料、水泥熟料的制造及销售;房屋租赁、水泥筒租赁;固体废物资源化处置利用;火力发电(限分支机构经营)。截止2020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2.47亿元,负债总额3.19亿元,其中银行短期借款0.60亿元,资产负债率25.6%。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6.48亿元,净利润2.65亿元。
新平瀛洲水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亿元,公司持有其52%的股份,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扬武镇大开门,法定代表人:俞枢根,经营范围为:水泥的生产、销售;水泥熟料、混凝土、水泥制品、建筑材料、机电产品、粉煤灰、矿粉、渣粉、其他矿物外加剂的生产加工、销售;建筑石料的开采、销售;火力发电;固体废弃资源化处置利用;新型建材研发及其他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止2020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2.52亿元,负债总额0.83亿元,资产负债率32.9%。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58亿元,净利润0.28亿元。
宁波甬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0.50亿元,子公司宁波科环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0.00%的股权,注册地址: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西路188号,法定代表人:俞枢根,经营范围为:水泥粉磨加工、水泥、建材的销售,水泥制品、矿粉、粉煤灰加工、销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止2020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0.88亿元,负债总额0.38亿元,资产负债率43.2%。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0.00亿元,净利润-16.53万元。
注册资本4.50亿元(科环公司以现有生产线产能及现金出资共计出资额 9,450 万元,占21%,上峰建材以现有生产线产能及现金出资共计出资额35,550 万元,占合资公司的 79%。为履行产能合作申报相关手续,合作双方已于2020年12月8日注册成立合资公司--浙江上峰科环建材有限公司作为合作项目承载主体,上峰科环注册资本1,350 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其中:上峰建材79%,计1,066.5 万元;科环公司 21%,计283.5万元),子公司宁波科环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21.00%的股权,注册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96号,法定代表人:俞永良,经营范围为:水泥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截止2020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0.00亿元,负债总额0.00亿元,资产负债率0.00%。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0.00亿元,净利润0.00万元。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担保计划均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必要担保,同意上述担保计划,并同意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担保计划均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必要担保,同意上述担保计划,并同意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情况如下: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余额0.30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担保的余额0.00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0%;控股子公司之间担保的余额0.00亿元。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担保余额为0.30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
股票代码:600724 股票简称:宁波富达 公告编号:临2021-01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拟继续利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保本型的现金管理产品。拟在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额度内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本议案获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组织实施,授权有效期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
2021年3月25日公司十届七次董事会、十届四次监事分别审议通过了《宁波富达关于拟继续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2、投资额度:现金管理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上述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公司拟购买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等保本型现金管理产品,单项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
6、购买决策程序:公司财务总监领导财务部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根据公司资金管理需求,拟订理财方案并进行询价比选后,会同法务对理财产品合法合规性和风险进行论证,提交购买理财建议书;公司内审部门对比选过程是否合规提出意见;总裁办公会议根据计划财务部提交的购买理财建议书进行审议决策,形成决议报公司全体董事审核确认。
7、本议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在上述额度内组织实施,授权有效期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止。
、尽管公司投资保本型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保本型投资品种,不得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购买股票及其衍生品等;
、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负责理财产品的管理,公司计划财务部将建立完整的投资台账,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有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1、公司运用闲置资金进行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短期理财产品投资,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在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运作等各种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资金购买保本型的短期理财产品,能够控制投资风险,不会影响企业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独立董事认为: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公司运用闲置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的理财产品,单项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新的决议,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票代码:600724 股票简称:宁波富达 公告编号:临2021-01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3月25日,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普通特殊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单位、内控审计单位,年度财务审计费为75万元,年度内控审计费为20万元,并同意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普通特殊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该所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内控审计相关规则规定,工作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期出具了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和公司2020年度内控报告审计意见。基于该所丰富的审计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为企业来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建议,公司董事会审议,拟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普通特殊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审计费用的定价原则: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对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2021年度审计费用与2020年度审计费用保持一致。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前身为立信中联闽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29日,2013年经天津市财政局津财会[2013]26号文件批复同意,立信中联闽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设立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2013年10月31日,持有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077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87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2205-1,办公地址为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座10层。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总所设在天津市,截至2020年末,在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福建省、山东省、河北省、山西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四川省、贵州省等地设有分所。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所是在与宁波国信联合会计师事所合作的基础上设立,是立信中联发展最迅速的分支机构,成立于2014年2月11日,持有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8E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317号和丰创意广场和庭楼6楼606室。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持有天津市财政局核发的执业证书编号为12010023号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核发的证书编号为08181001号《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多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原持有财政部、证监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现已按照相关规定在财政部和证监会完成备案,可以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截至2020年末职业风险基金余额为2,019.27万元;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6,000万元,至今未发生职业责任保险赔偿;截至2020年末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与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大于8,000万元,能够覆盖因可能发生审计失败而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所截至2020年末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465万,自成立以来无发生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事件,能够覆盖因可能发生审计失败而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为李金才;截至2020年末,合伙人36人;注册会计师321人;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174人,非注册会计师的从业人员499人。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所负责人为舒国平;截至2020年末,注册会计师30人,从业人员84人,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16人。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年度业务收入25,998.21万元,2019年末净资产6,114.75万元;2019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12家,收费总额3,411.60万元,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涉及行业包括房地产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资产均值293.81亿元。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所2020年度业务收入为4,577.72万元,其中:证券业务收入为3,400.54万元,非证券业务收入为1,177.18万元。2020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5家(含证监会已审核通过的IPO公司),收费总额395.75万元。主要行业为房地产业和制造业,资产均值为281,404.37万元。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浙江分所从业人员截至2020年末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从业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处分的情形。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至2020年期间受到4次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属于监督管理措施,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影响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邓超,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风险控制合伙人,2003年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从事证券服务业务10余年,曾负责审计和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杨铭姝,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2006年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从事证券服务业务10余年,曾负责审计和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