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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进口石材和涂料等修建资料的质量,保证我国公民健康,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进出口产品查验法》的规则,现公告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对进口石材、涂料大类产品(HS编码见附件)施行法定查验;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对进口石材、涂料类产品,海关凭出入境查验检疫组织出具的《入境货品通关单》验放;
三、该类产品的环境操控要求一定要契合国家标准《民用修建工程室内对环境形成污染操控标准》和国家标准《室内修建装修资料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定量》中相关资料的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定量规则;经查验不契合国家相关定量规则的,不得出售和运用;
四、对进口石材、涂料类产品的报检和出具证书等依照原国家出入境查验检疫局的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查验和监督办理规则等将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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